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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2008年8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在我国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说明,垄断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因而,现代反垄断法的核心之一在于反对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而企业合并是产生经济集中的主要原因,因此,合并控制成为现代反垄断法的三根支柱之一或三大基石之一。
然而,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并不是要控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限制企业规模的过度扩张,以免危及竞争体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按现代经济学的理论,竞争机制是最有效的机制,正是竞争机制的发挥不仅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而且可以给经营者以激励,进行技术创新、采取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降低成本,给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提高消费者福利,即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从这一意义上讲,合并控制不是纯粹为了维护竞争而维护竞争,而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或消费者福利。因此,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经济效率为基点来指导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不仅会使得反垄断机构的执法实践更具有理性,也能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这一“经济宪法”的最终目的,即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本文的分析有四部分构成。
首先,对合并控制进行经济分析的核心在于,运用经济学的观念和方法对不同的类型合并规制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最有效的规制制度,用于指导实践。合并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根支柱之一,对其规制的方法无疑会随着人们对合并对竞争影响的认识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的演化而变化。在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中,主要经历了两种大的经济观念转化,相应地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规制方式,即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结构主义规制法与芝加哥学派所秉持自由主义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行为主义规制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和其适用范围,因而如何将这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进而指导实践,就需要根据现实中合并的不同类型具体分析。
其次,在实践中要对企业合并进行正确的分类并进而对其规制,就要先以反垄断法的视角对企业合并作出合理的法律界定,并且根据合并的不同特征将企业合并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在此基础上,本文根据效率标准,对三种合并类型的不同规制方法进行了经济分析,如何在有损竞争的价格效应与有利竞争的效率效应之间合理权衡是三类合并均需要解决的问题。横向合并因为直接增加市场的集中度而最容易被认为有悖于有效竞争,一般而言,合理的横向合并反垄断规制分析由4个基本步骤组成: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及其变化的计算、对其他市场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拟进行的合并有利于竞争的辩护。对于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他们都不像横向合并那样直接或很明显地导致行业或者市场的集中,因此对该两者的反垄断规制会相对宽容很多。
再次,放眼于反垄断法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考察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如何将经济分析的效率原则运用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在对待企业合并的反垄断问题上,其规定各不相同,并且因为在实践中与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联系,均具有比其他法律更为显著的不稳定性。企业合并违法确认标准作为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与社会经济相互作用,因此对经济的变化尤为敏感。一般而言,在国内经济尚不发达或者经济萧条时期的竞争政策相对宽松,企业合并的违法确认标准也相应放宽;反之,违法确认标准较为严厉。同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以及国家政治因素也会对一国的反垄断政策产生巨大的影响。
最后,综合运用本文前面各章节的研究成果,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为基础,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对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实施的着重点,并在此基础上为使我国反垄断法未来的实施更具理性,提出几点修改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