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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音乐创作主体的多重性,指的不仅仅是在作品原创阶段创作主体对于作品表现其思想情感方面所体现出的多重性,还有作品的再度创作阶段的诠释者们对于作品表现样式的多重性以及在作品的接受阶段,欣赏者这一接受主体在聆听音乐时所带有的创造性的解释与接受的行为所体现的接受创作主体的多重性。
时下,在音乐艺术中,对于创作主体的界定还是较为狭隘的,单纯地研究原创主体以及二度创作主体的著述居多,然而毋庸置疑的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行为并非停留在这两阶段,还包括作品的接受阶段中欣赏者这一创作主体的存在。
本文便是力从较为全面的角度将完成音乐作品创作的诸多主体进行较详细的梳理,对在创作的各个阶段所体现出的创作主体的多重性以及同一作品从创作到演绎再到接受(也就是整个作品创作的最终完成)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交流等作出整合性的阐述。
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原创进行时。主要从原创阶段不同创作主体对于同一主题等所进行的多种多样的音乐创作的行为以及造成原创阶段创作主体多重性的原因的分析进行论述。还有对于常被大家所忽视的介于原创与二度创作之间的“再创作主体”即乐谱的改编者这一主体的描述。
第二部分:音乐创作仅仅靠作曲家以乐谱的形式保留下来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门听觉艺术,当然需要以乐音的形式呈现在大家的跟前,而这就牵扯到作品表现阶段的创作者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演唱者、演奏者、还包括指挥。他们对于作品的演绎无疑是一种解释行为的体现,既然是解释,也就逃脱不了自带语境与作品原语境需要进行一种融合。也正是因为这些解释主体创造性的参与使得对于作品的解释自然而然地带有解释者的痕迹与烙印,也就造就了表现主体的多重性。
第三部分:接受主体——欣赏者创造性地接受作品,从某种程度上说才意味着该作品创作行为的结束。和上述两种创作主体一样,欣赏者在欣赏同一首乐曲时,对作品的理解以及把握也会显现出创造性以及多重性。
第四部分:音乐作品再现阶段创造的必要性,再现阶段的主体既包括表演者、指挥等,还包括欣赏者。在作品再现的过程中都会有创造行为以很好地呈现或是理解作品。
各个阶段存在着创作主体的多重性,而对于同一首作品,从创作到演绎再到接受,创作主体的多重性亦是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