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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一种既具经济价值又具生态价值的宝贵的自然资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水与人类发展的关系日益紧密,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而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长时间单纯依赖行政手段对水资源分配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解决中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在很多其他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由于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滞后,使得水权制度改革亦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许多与水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有在整体制度设计的指导下运行,只是一些水权的相关规定,无法形成水权交易制度的运行。因此,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水权基本理论、可交易水权的界定和权利属性的甄别,分析了水权交易制度构建的前提,提出了水资源相关权利的体系,形成了对水权交易制度较为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水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考察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水资源利用现状,从理论上对构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该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水权交易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水权的内涵进行界定,运用公共信托原则,分析了水权内涵的界定,排除了水权“二权论”和“多权论”的学说,把水权定义为水资源使用权,并且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水权的权利属性应该为公民环境权之分支,分析了将水权纳入民法中用益物权所产生的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对水市场和水权交易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为了确立水权相关权利体系,在以后的探讨中对水权交易中的水权加以明晰,笔者对水资源的权利体系进行梳理,提出了水资源权利体系应该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环境权和其他权利这一权利体系。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水权中可以纳入到水权交易制度中的部分,即可交易水权。通过对可交易水权这一概念在国内外的定义的分析,提出可交易水权应该是水权的高级表现形式,是一种公民环境权,而且应该是多种权利的综合,是一个权利束。笔者不同意一些学者把可交易水权定义为财产性权利,并且运用公共信托原则和传统民法体系的比对,对可交易水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界定。笔者借鉴了裴丽萍教授对可交易水权的分析,总结了可交易水权的法律关系构成,并且阐明了可交易水权的类型为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这三种类型的可交易水权是在内部紧密结合统一,并且可以彼此分析的。运用这种分类可以很好的规范可交易水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构建出合理的水权交易制度。在本文第三部分,笔者总结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相关立法的现状,和我国水权交易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探讨了水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现在仅仅形成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确立、取水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现,在水权交易制度的整体实施和各个环节的具体执行上,没有相关规定。通过对智利和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明确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不但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更要因地制宜的适应我国的国情和水情。我们要重视水权的初始分配,加强政府管理和市场调控的双向结合,促进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加快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进程。最后一部分,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水权交易制度的存在在理论上是有强有力的支持的。水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我们利用水资源的迫切愿望和现实需求,现实的水资源分布不均和用水矛盾的凸显是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土壤,而产权经济学中对产权运行的要求,也使得我们给水权可以在市场中交易建立了可行性的基石。最后,通过对水权交易运行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如水权的初始分配及其分配原则、水价的形成和水市场形成的的诸多要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构建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总之,本文以水权交易中的基本概念的界定为起点,通过引入公共信托制度,对水权及可交易水权的内涵和权利属性进行阐述,分析了水权交易存在其理论基础。通过观察国内外水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分析了国内水权交易制度建设中现存缺陷和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发展的进路。最后,通过在理论上论证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坚实基础,和探讨水权交易运行中需要明确和规定的问题,对水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较为细则的研究。我们在建设水权交易制度之时,要立足我国现状,牢固树立政府管理和市场主导的双向机制,一方面运用市场调配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要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以防范市场交易带来的风险,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运用法律制度的优势,形成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最终达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