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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买房方式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婚后进行房产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那么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及其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如何认定和分割?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全文分为三章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章详细讨论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婚后进行房产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首先笔者对几种常见的房产分割的权属认定进行了梳理。然后对商品房按揭制度做了简要介绍,我国实践中的商品房按揭有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两种类型。笔者还对商品房按揭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做了阐述。然后笔者梳理了我国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两种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婚前按揭房归婚前购房人所有较为妥当,理由有六点:一、并存的债务承担不能对抗所有权和期待权;二、婚后房产登记与婚姻关系无关联性;三、根据物权无因性理论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恰当;四、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前购房人不公平;五、另一方无权根据取得时效制度对房产所有权主张权利;六、从现有司法解释可以推导出应当归婚前购房人所有的结论。最后笔者介绍了权属认定中存在的例外情况,即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章讨论了离婚时婚前一方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归属与分割。笔者首先介绍了中外法律对婚前一方按揭房增值部分归属与分割的相关性规定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两种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在认定和分割时应该区别婚前一方按揭房增值部分是被动增值还是主动增值。前者为个人所有,但应给予另一方增值部分一半的补偿;后者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案件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第三章阐述了认定和分割时要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应遵循三个原则:一、约定优于法定;二、坚持公平原则:三、适当保护另一方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