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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考察了罗马法、大陆法系诸国及英美两国的居住权制度。先是分析了居住权产生发展的历史原因,总结了罗马法上居住权的特点。对大陆法系诸国居住权制度的考察,主要立足于各国居住权的特色,尽力寻求居住权制度发展变化的轨迹,努力把握其内在规律性。对英美两国居住权制度的介绍主要关注居住权的具体规定。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得出国外居住权制度的四点发展趋势:将以住房为标的的人役权统一规定为居住权的趋势明显;居住权功能呈现多元化趋势;居住权的可转让性逐步得到部分承认;法定居住权受到较多的重视。以此作为我国居住权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在第二部分,依据居住权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需要,对居住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居住权的三点特征,强化了对居住权的物权属性的认识。为了适应居住权功能多元化的需要,对居住权进行了分类,以便对不同类型的居住权提供不同的法律规则。依据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观念,对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进行了比较研究,彰显了居住权的独立意义。提出建立居住权与租赁使用权二元房屋利用体系的设想。 构建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是第三部分内容,也是本文的核心任务。在居住权取得部分,确立了依当事人的意愿取得居住权的基本规则,对居住权的登记与豁免登记进行了介绍。详细阐述了规定法定居住权与裁定居住权的意义及法定居住权与裁定居住权的具体情形。在居住权的效力部分着重列举了居住权人的九项权利义务和所有人的五项权利义务。关于居住权的出租与转让本文主张: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标的物,但当事人另有规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居住权和裁定居住权均不得出租。参考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列举了十二种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居住权的立法建议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对西学东渐中居住权丧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日本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居住权是因为当时缺少居住权功能发挥的社会环境。社会状况的变迁,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居住权在中国的命运。本文从房屋重要性的增加;适应夫妻分产制,保护妇女利益的需要;保护老年人利益,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保护社会弱者的基本人权的需要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五个方面论证了物权法规定居住权的必要性。 本文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指出《征求意见稿》明显的将居住权的功能限定在基本生存保障上,对居住权的多元功能认识不够;该稿最大的一个缺陷是居住权取得方式规定得太少,特别是没有规定法定居住权,影响到居住权功能的发挥;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重要的规则被遗漏,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需要。 本文认为:对居住权应当采取《民法典物权编》与《民法典亲属编》及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赞成《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将居住权单列一章规定在用益物权部分的做法。文章认为《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过于粗糙,对 《物权法》中关于居住权应规定的内容提出了详细的建议,作为本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