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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他人根据自己的人生经历创作一部人物传记,委托他人为自己画一副肖像画,商家刊登悬赏广告征集符合要求的作品等等都随处可见,现代商业社会无不浮现着委托作品的身影。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给委托作品下定义,而直接规定了委托作品在无约定情形下的归属。著作权法对于委托作品的规定相当简洁,但司法实践中各种委托作品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对有关委托作品法条的理解和适用中都出现了大量不同的观点和方式。本文试图通过剖析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内容,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厘清学术上的各种争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不同处理方式。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约两万七千字。 第一章,委托作品概述。首先介绍了学者们对委托作品的不同界定,归纳了委托作品的三个显著特点。把委托作品与相近似的概念进行对比,介绍了委托作品如何区别于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 第二章,委托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是委托作品的基础,通常也是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约归属的认定依据。本章主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委托创作合同对于委托作品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委托创作合同的定性问题上,笔者赞同委托创作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无名合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条款是委托创作合同的核心,但著作权归属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委托创作合同的成立。第二,关于委托创作合同的形式,委托创作合同一般并非是要式合同,只有当事人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时,委托创作合同就必须具备书面的形式。 第三章,委托作品的归属。首先,作者介绍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及案例。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委托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委托人取得的著作权并非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著作权,而是属于从原始著作权人——受托人处后继取得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创作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条款其实就是著作权转让条款;委托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著作权的范围不仅仅是著作权财产权,笔者认为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人身权都可以转让给委托人。 第四章,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建议。委托作品的立法应不仅保护创作者即受托人的权利,也应关注委托人即商业投资人对委托作品利用的权益,应允许受托人和委托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在当事人认为却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协商好相应的报酬后在书面合同中明示地约定受托人的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伴随着著作财产权一并转让给委托人。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时,委托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应为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