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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发展迅速,不但是美国的主流融资方式,同时也横扫全球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优点就是沟通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实现了整体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化,成为一种独立的信用制度。正是由于资产证券化根本性的创新,导致了原有法律制度对其调整的缺位,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就提上了日程。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以信托法的基本原理为依托,借助特殊的市场交易主体“特殊目的载体”,集中体现了担保物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最新发展形态,其自身涵盖了传统民事财产法诸多重要的法律规则。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体现了全新的融资担保理念和规则,它从一个动态的角度对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分析、加工和再利用,并且将财产法领域诸多传统的具体规则、原则和技术加以综合和重组。特殊目的载体作为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的核心,与各参与主体在法律层面上相关联,使其在资产证券化法律中具有特殊性。鉴于特殊目的载体在证券化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对它的设立问题进行探讨。论文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全文以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属性的阐述和分析为立论基础和研究前提,以静态地剖析资产证券化内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动态地分析资产证券化核心运行环节的法律规制为行文的逻辑主线。具体而言,论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资产证券化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概念、特征并说明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从本质上把握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第二部分研究了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和风险隔离机制。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分为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它们各有利弊。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是证券化交易架构的核心,而特殊目的载体正是这种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风险隔离机制由真实销售、破产隔离两个步骤组成。在世界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过程中,美国和日本作为两个经济强国,其发展经验值得借鉴。第三部分根据前两部分得出的结论具体应用到中国的实践中。随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的正式启动,国内已把研究焦点从最初的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论证阶段迅速转移到设立和操作模式的实际运用阶段的探讨上。从法律视角看,中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障碍,论文把研究重点放在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应采取的法律组织形式问题上。中国证券化试点之前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于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与中国法律之间的冲突现实存在,对此应加以完善。结束语对于中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为了减少立法成本,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对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进行规制,并对资产转移、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发行证券、设立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