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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2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换言之,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在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有权机关通过重新收集的方式转化后,方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在复杂重大、作案手法较隐蔽的案件中,纪检监察的言词证据在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过程中,往往因为被调查人的翻供造成了证据的流失,对刑事立案侦查、法院审理增加难度。证据的收集、运用对查办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对纪检监察证据的属性,证据转化的方式及在转化中的翻供情形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法院审理“一对一”证据案件提供一些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还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定位。第二部分,从证据的三性分析纪“两规”“两指”措施收集的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第三部分,分析纪检监察证据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路径。第四部分,论述证据转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个别分析。第五部分从程序、体制改革以及证据推定等方面提出司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