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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享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同时又享有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权利,极易出现因权力缺乏监督而被滥用的现象。因此,广大司法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极力呼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然而,这种呼吁主要是以普通刑事案件的监督制约现状为视角,把自侦案件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来考虑,强调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监督,说到底,就是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等司法活动的监督。而实际上,许多职务犯罪人重罪轻判、判处缓刑、监外执行以及在刑罚执行中违法减刑、假释等现象层出不穷,在人民群众和社会中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在腐败形势依然严竣,各种职务犯罪现象没有得到全面遏制的情形下,我们不仅要看到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方面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更要看到职务犯罪在审判和刑罚执行等阶段法律监督的缺位。因此,本文拟采用全新的视角,立足自侦案件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法律监督历史演进,首先重构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概念,明确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主体、内容、客体和程序;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加强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有关观点,根据侧重点不同,将有关加强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观念分为侧重于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侧重于监督和制约自侦案件的撤案、逮捕和不诉环节,侧重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三类;第三部分分析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现状和我国自侦案件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有关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纵向监督不足、动态监督不足、外部监督不足和全面监督不足等四个方面;第四部分归纳重构我国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原则及基本框架,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重构我国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框架应该遵循完整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平衡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建议通过进一步立法,勾勒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职务犯罪侦查、审判及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并分别从以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为主体,完善对自侦案件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以人大监督为主体,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两条主线进行阐述,健全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动态监督方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过程和诉讼程序,从线索管理和初查、自侦案件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自侦案件刑罚执行监督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提出完善意见,尤其是明确自侦案件初查的法律地位,仿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尽快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立案监督制度。在侦查监督方面,进一步改革完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机制,调整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模式。在审判监督方面,建议实行自侦案件审判异地管辖制度、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引入量刑建议制度和通过刑事抗诉加强对自侦案件的审查监督等。在自侦案件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建议实行检察同步监督,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并将自侦案件减刑、假释纳入审判监督体系,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在加强对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与功能。外部监督方面,笔者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强化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提出完善建议,特别是创造性地提出在同级人大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和职能,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和启动监督方式,在宪法框架下加强同级人大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对发挥律师制度的抗御性作用和社会监督职能也提出了一定的见解,进一步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