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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新的《征收补偿条例》较之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条文不同,且反映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这一关系城市化进程健康顺利发展的条例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征收补偿条例》颁布实施的过程来看,一部行政法规,两次征求民意,足以显示“拆迁变法”所承载巨大压力和社会民众的莫大期待,也体现出民众在“拆迁”出现后长期以来就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正本清源的不懈努力。在《征收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前,民众已经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维权抗争。近年来,围绕土地与房屋的纠纷已经演变成一场“征收武装部队”的拆迁人和手拿土制烧瓶的被拆迁人之间的“微型战争”。拆迁条例的“废旧立新”和《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就是在公权力和私权矛盾激烈冲突的过程中艰难推进的。本文首先通过从“强制拆迁”到“征收补偿”的历史变迁开始,分别阐述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的概念、性质、特征,比较出二者的不同及“征收补偿”的进步,进而分析城市化进程中在《征收补偿条例》出台以前,引起城市房屋征收矛盾不断的原因。接下来,通过对《征收补偿条例》中立法观念的转变、政府被确定为公共利益征收唯一主体、公共利益范围的明确界定、征收过程程序化、尊重被拆迁人意愿、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确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等方面的分析,整理出《征收补偿条例》颁布实施的进步,最后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