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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到20世纪末,全国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任务,创造了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奇迹。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义务教育发展还不够均衡。为此,本文以推进县级政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为目标,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管理运行机制和模式”的要求,力求建立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育督政制度。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辽宁省鞍山市为个案,对义务教育失衡现象作了深入研究分析,从中检讨出教育督政缺失是关键性因素之一。为此,依据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监督,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以系统论、人本理论和权变理论为理论基础,探讨如何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体,对县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有效的监督。主要建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政问责制度和督政公示制度。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实践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