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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审查批准本级年度决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日益重视,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但是,从对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状况来看,还缺乏实效性,离社会公众的需求预期还有差距,削弱了地方人大监督的权威。究其原因,主要有制度、机制、能力以及监督方式等等。在最近几年,我国相关领域学者也逐渐将关注焦点集中到了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上,但是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即方法手段、改革以及制度体系建设等等,而对某一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的显得相对较少。本文选择处于人大监督层级中最基层 J县级市人大为对象,以实证分析的方式对地方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介绍研究的背景、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首先对地方人大进行阐述,介绍了地方人大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然后对地方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做出概述,分析法律依据及其效力。 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对我国地方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其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同时发现其实践创新和在制度、机制上存在问题,为后文分析阐述J市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实践存在问题和分析原因提供依据。 第四部分主要对 J市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进行实证分析,从操作层面上总结 J市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个性特点,并找寻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成因。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地方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