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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大银行相继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的社会使用率在逐渐上升。网上银行业务的飞速发展在给金融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用信息并在网络上使用该信息来寻求暴利,在这种情形下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应运而生”。该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加以遏制及预防,然而目前的刑法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国外立法对该类行为规定不一、国内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该类行为的性质也存在认识分歧。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法性质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为立法、司法部门恰当处理该类行为提供参考。全文共约三万二千字,除了引言和结论,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基本界定。该部分介绍了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概念、现状、表现形式和特点,通过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以及刑法规制该行为的迫不得已性,指出刑法规制该行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困境。该部分通过分析与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相关的信用卡诈骗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在规制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时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是国内外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性质的规定和认识分歧。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国外关于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立法现状,得出国外对于该行为的刑法性质规定不一的结论;其次又总结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定性的不同观点,接着叙述了我国不同法院对有关该行为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第四部分是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性质的见解。首先,文章根据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盗取的是电子资金、电子资金是财产类犯罪的对象,指出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是财产类犯罪行为;其次,文章论证了电子代理人能够成为欺诈的对象、电子代理人能够成为欺诈的对象的原理,指出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符合刑法中诈骗行为的本质;最后,文章认为应该将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中,理由有四:一是该行为形式符合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特征,二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符合刑法经济原则,三是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五部分是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规制建议。针对目前的刑法规制困境,本文提出将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三条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将网络信用卡纳入刑法中“信用卡”的范畴;二是将使用网络信用卡拒付的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中;三是修改盗窃他人信用卡的刑法规定,将其纳入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上述立法建议,文章提出了具体的法条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