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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对罪犯人权的保护以及为了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我国刑事领域的政策一直存在着偏向对未成年罪犯保护的现象,忽略了更为弱势的未成年被害人,使其权益受挤压。未成年被害人,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具有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等特点。另一方面,他们在受到违法犯罪侵害后,不知如何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安全以及合法权益。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频繁发生,现实情况也要求我们需要更多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给其特殊的保护。鉴于现有研究多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被害分析以及特殊办案模式几方面,忽视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构建,本文以被遗忘权、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作证方式选择权三大特殊权利的构建为主题,展开对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的讨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讨论为什么要赋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权利。一是未成年被害人的自身特征。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功能发展不成熟,易受侵害且自我反抗能力弱;案后记忆、表达力差,容易混乱表述。受害之后可能产生负面情绪,排斥社会。二是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依据包括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家亲权、恤幼思想、防止“恶逆变”。目的为强化隐私权等实体权利,保障诉讼参与,防止“二次伤害”的产生。第二章主要阐述未成年被害人的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正常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避免二次伤害、促进未成年被害人融入社会。但目前国内外都侧重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被遗忘权,未成年被害人被遗忘权并没有在法律及实践中得以保障。因此,有必要构建未成年被害人被遗忘权。将未成年被害人被遗忘权确立为基本权利;明确界定未成年人被遗忘的内容;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措施;落实诉讼过程不公开与文书不公开。第三章围绕未成年被害人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展开。本章第一部分涉及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三种模式以及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规定。第二部分着重阐述域外以、奥等国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通过归纳比较,讨论的律师是否具备成为资格、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合适成年人职责及效果巩固。第三部分则是针对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提出具体建议。第四章以赋予未成年被害人作证选择权为主要内容。未成年被害人作为证人是有出庭义务的,但是出庭对被害人的身心利益保护是矛盾的。鉴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在考察国外未成年被害人作证方式以及我国实际运行的基础上,建议创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的作证方式,在作证方式选择上赋予被害人自主决定权,最后在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做好被告人质证权的保护,平衡两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