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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制度是人类在尊重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合理分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公共理性的表现。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民法所追求公平、正义之理念;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人们充分预测并合理趋避风险,从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然而,综观各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立法及实践,围绕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往往会产生争议。究竟何为不可抗力,如何科学的界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范围、效力如何,不可抗力与其他相关制度诸如情势变更、意外事故、商业风险等关系如何,不可抗力的证明义务等等,迄今仍未有定论。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力图对不可抗力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并试图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立法提出构想。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共计约三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不可抗力制度历史演进考察及其法理基础。首先,笔者追溯了不可抗力制度的源头——罗马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就大陆法系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就其不可抗力立法做了粗略的介绍。同时,就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不可抗力亦做出了简要的比较、分析。然后,笔者进一步指出各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之所以如此重视不可抗力立法,乃在于不可抗力不仅合理的分配了风险,同时体现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安定性和效率。 第二部分:不可抗力的界定。本部分围绕四个问题展开。第一,探讨不可抗力的定义。在简单介绍了有关不可抗力定义的学说的基础上,就我国法律中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含义作了解释和澄清。第二,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主要围绕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关系而展开。第三,分析不可抗力的范围。笔者就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作了分析、探讨。认为:不可抗力应当包含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两类,而政府行为因其行为的特殊性,应结合其具体情况作以具体分析,以准确明辨其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但在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情势变更法律地位的特定条件下,政府行为可暂类比不可抗力处理,但此乃权宜之计而已。随着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地位的确立,将政府行为作具体分析,乃是更为妥当的做法。第四,不可抗力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辨析.笔者主要围绕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意外事故以及商业风险而进行了分析、比较. 第三部分:不可杭力的法律效力.笔者对不可抗力在契约责任领域和侵权责任领域的法律效力作了细致的分析。并且,对契约责任领域五种不同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都做出了详尽的探讨. 第四部分:不可抗力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完善.笔者在简要介绍我国目前不可抗力立法体系的基础上,对不可抗力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构想:从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证明主体及期限,以及应当准确划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界限等方面提出了大胆的假设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