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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转化是转化犯与共同犯罪交织而成的问题,属于转化犯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综观学界对转化犯的研究,绝大多数学者都集中在单一犯罪人形态下转化犯的概念界定、特征描述、立法评析及司法认定上,很少有学者关注复数犯罪人形态下的共犯转化问题,即使有所涉及,也只是对个罪的共犯转化问题进行探讨,而缺乏对共犯转化理论的系统建构。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转化犯认定的真正难题并非在单一犯罪中,而是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出现转化情形时,对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发生转化以及是全部转化还是部分转化等问题,都如同“贝尔女巫”案一样困扰着司法人员。因此,不论是寻求“冤魂索命致死”背后自欺式的慰藉,还是真正解决共犯转化认定的难题,都极有必要对共犯转化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从理论上讲,对共犯转化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转化犯理论体系,尤其是填补复数犯罪人形态下转化犯理论体系化建构的空白;从实践上讲,对共犯转化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共犯转化案件中对是否发生转化以及是部分转化还是全部转化进行科学判断,进而解决共犯转化案件中各共犯人刑事责任范围及大小认定的难题。全文近四万字,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对共犯转化的基础理论、立法表现、疑难问题及司法认定展开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共犯转化的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根据共同犯罪及转化犯的相关理论,对共犯转化的概念、特征及要件展开论述。将“共犯转化”界定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或者全部共犯人在构成基础犯罪之后,又故意实施了促成法定转化要素实现的行为,并导致法定转化要素得以实现,进而按照刑法规定以转化之后的罪(转化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共犯转化具有“罪质”表现的异质性、处罚程度的趋重性及转化要素的法定性特征。构成共犯转化,需满足五个要件,即以构成基础犯罪为前提、主体为基本犯之共犯、主观上对转化要素的实现持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促成转化要素实现的行为、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制。第二部分共犯转化的立法梳理。该部分主要从立法演进、立法表现及立法评析三个维度对共犯转化立法进行梳理。通过立法演进分析可知,纵向上早在我国的《唐律》中就已经出现了共犯转化的规定,横向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共犯转化的类似规定,只是其并未使用“转化犯”这一称谓,而是以“事后行为”或者“准行为”予以代替。通过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转化规定分析可知,共犯转化在立法上依然存在处罚规定不协调、要件规定不具体、责任规定不清晰以及原则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部分共犯转化的疑难剖析。该部分主要对共犯转化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简要剖析,包括共犯转化是否属于身份犯、共犯转化的基础是否仅限于故意犯罪,以及共犯转化在罪数上属于一罪还是数罪的争议。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共犯转化属于真正身份犯;转化基础以故意犯罪为限;故意犯罪可以是预备、未遂、既遂形态;共犯转化在罪数上属于一罪,有的是事实的一罪,有的是处断的一罪。第四部分共犯转化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主要从各共犯人具体分工的角度,对不同情形中的类型化转化适用展开论述。就实行犯而言,在“共同参与”、“互不知情”、“袖手旁观”情形中应发生转化,而在“事后认可”情形中不应发生转化;就组织犯而言,在“组织参与”、“组织放任”情形中应发生转化,在“事后认可”情形中,促成转化要素实现行为之前和之中的认可应发生转化,促成转化要素实现行为之后的认可不应发生转化,在“组织反对”情形中不应转化;就教唆犯而言,在“教唆明示”、“教唆放任”情形中应发生转化,在“教唆反对”情形中不应发生转化;就帮助犯而言,在没有对实行犯促成转化要素实现的行为进行帮助的不应发生转化,反之则发生转化。共犯转化是转化犯司法认定中的重点和难点,完善的共犯转化理论体系和类型化的共犯转化认定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基本前提。对共犯转化进行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要件分析,是共犯转化理论体系完善的重要内容;对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在不同情形中的转化问题进行分析,是共犯转化类型化认定的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