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若干民法问题探析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kihe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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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革命建设年代还是在改革发展的年代,农村土地问题始终是中国无法绕开的核心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次大的改革,我国最终确立了“集体所有、村民利用”的土地制度,但在历次改革中,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始终没有引起重视。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农民取得土地物权的资格和前提,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相关民法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上的混乱,也为农村土地物权的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同时也可以明确成员的权利主体地位,促使成员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本论文在绪论中首先对研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然后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进而对实践中成员权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必要阐述,最后指明了研究的重点和不足。在正文的研究中,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概述,包括集体土地成员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对成员权的权利之基---《物权法》第59条的分析,以及对集体土地成员权历史意义的明确。第二部分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性质和特点的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在主体、权利内容、实现方面有其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资格得失标准与权利内容的分析,也是本研究的主体部分。在对集体土地成员资格的得失分析中,提出应当重视户籍的作用,也要充分考虑土地对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对户籍迁入、迁出本集体人员的成员资格进行了重点分析。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内容分析中,笔者将成员权分为经济权利和经济民主管理权利两部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存在的已故成员和新成员之间的承包权矛盾,提出了在法律上推定发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解决模式;对于因市民化而丧失成员资格的群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难题,提出了设定一定退出期限的解决措施。法律推定和退出期限的提出,可以作为解决上述矛盾和难题的一种新途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新性。第四部分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实践运行状况的分析,也是本研究的重点部分。笔者根据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分为“休眠中”、“活跃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两类,并对后者进行了重点分析。对“活跃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论述,从农村专业合作社中的成员权、以集体土地财产入股或者租赁而取得的成员分红资格、法人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三方面展开。在研究中,对专业合作社中的真假成员权进行了细致区分,较一般泛化研究更为深入;对法人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面临的治理结构、成员权益的保障以及风险负担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较一般笼统研究更为严谨。第五部分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完善的建议,也是本研究的结论部分。针对第三、四部分中成员权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法律中明确成员资格的得失标准,加强对成员权权利内容立法研究的建议,并对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认为法人化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其适宜的土壤,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的发展及权利表现可能是多元化的。本部分的研究立足广大农村地区差异大的实情,所提建议更为审慎、理性、客观。以上五部分是本论文的正文,在研究中,笔者力求从理论到实践、从现实到未来,以展现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立体结构。笔者对于集体土地成员权中存在的难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成员权在实践中的运转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对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的发展趋势,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总之,本研究内容对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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