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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过程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商事主体,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它的投资体制、经营机制都与其他商事主体有较大的不同,并导致其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上的重要差异。 作者在阐述公司法人治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的特殊性及立法缺陷后,认为:有必要以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为依据,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家投资者、公司代表人与公司经营者和公司职工之间的关系进行法理探析,建立国有独资公司法人制度的理论模式,并对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东(投资人)、公司法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和设计,改造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而避免陷入全民所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老路。 作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指导思想是: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和国有独资公司实际需要的治理模式,使国有独资公司能尽快从旧的国企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重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应确立赋予股东会一定权力(并非绝对权力)强化股东参与决策能力的法理念;着眼于完善董事会的法律制度;建立科学的CEO法律制度;完善监事会法律制度;确立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实现管理决策民主化的法律制度,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出资人(国资委)与董事会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建立相互制衡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可考虑分为四个层次,即:出资人;董事与董事会及所属的委员会;监事及监事会;以总经理或CEO为首的经理层或执行委员会。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是在上述四个层面形成既协调又相互制衡、权责利一致的高效公司管理模式和制度。 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必须制定专门的国有独资公司法规来具体加以规范,使其变得可操作化,从而使我国的公司立法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保障我国经济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