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统计,我国的海事诉讼无论是案件受理数量还是案件受理的种类,均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但我国海事诉讼的国际影响远没有达到诸如英国等国家的广泛和公认的国际影响力。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诉讼制度的完善在目前阶段显然十分重要。英美的海事诉讼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对物诉讼制度发达,其中对物诉讼理论对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确立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我国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吸收了《1999年扣船公约》的相关规定,并借鉴了英国对物诉讼的基本理论,构建了与国际相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诉讼制度。这种借鉴,并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对其理论和相关制度的合理吸收,有着明显的本土化特点,并不完全等同于英国的对物诉讼,具有制度创立的意义。对物诉讼制度的确立是为了海事请求保全的实施,就程序而言,海事请求是实施对物诉讼的基础,以扣押船舶为程序手段,因此英国对物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开创先河的意义。应当说,对物诉讼本质上仍然属于在诉前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程序,构成了对人诉讼的有效连接。海事请求保全在实现海事请求人的权利方面,最终必须转化为对人诉讼,即通过法庭审理判决才能使海事请求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的海事请求保全有别于英国对物诉讼制度,程序的启动仅限定于保全海事请求,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方便海事请求权的行使。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分析英美对物诉讼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理论和近年来对对物诉讼制度改革的讨论等方面着手,同时结合《1999年扣船公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程序理论和实践,系统分析和论证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具有对物诉讼的特点,这对于完整理解和准确实施海事请求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海事诉讼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本文也对诉讼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从对物向对人诉讼转化过程中问题,扣押船舶的拍卖,基于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以期推动和完善我国海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