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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进行公开,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利益。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不仅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沉重心理创伤,同时这也增加了社会动荡并带来了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现状严峻,而且具有作案人多次实施性侵害、熟人作案比重大等犯罪特点,采用常规防御手段效果不显著,因此有必要考虑在中国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进行公开,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浙江省慈溪市于2016年发布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7年江苏淮阴实施了从业禁止令等措施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上海闵行也出台文件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这些试点文件不仅规定了信息公告的内容、期限和方式,还涉及到了信息登记和查询的具体内容,有利于积极有效打击性累犯,预防性犯罪,对于公众而言也可以起到提醒和防范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和具体运用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如下:缺乏上位法依据;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方式和分级管理机制;缺乏完善的登记和查询制度;实施主体权责不明确等,需要做出明确规定。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峻态势,不同国家、地区制定的性犯罪者信息公开模式有所不同。美国和韩国由于存在严重的性侵害儿童案件,故都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告性犯罪者的信息,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而英国实行的“披露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机制”并未采取社区公告的方式,而是进一步考虑了隐私保护和社会回归问题。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模式,为我国日后完善该制度提供了多种选择。我们可以适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相关试点运作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以下完善:确立上位法依据,为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法律支持;建立再犯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机制;完善登记和查询配套制度: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库,设置统一查询模式、明确查询规则,设置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建立权责分明的实施体制。只有全社会群防群治,方能密织安全保护网络,将罪恶之手在萌芽阶段斩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