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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合作社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呈现出制度运行的不规范现象,另一方面其功能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将农民合作社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这一现象表述为“一体两面”。《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后,农民合作社的这种“一体两面”现象不仅没有因为法律的实施而有所消减,反而呈现出更为显著的倾向。如何理解和解释实践中的农民合作社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现象是本文的研究议题。 本文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以来自豫东YL县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为例,对农民合作社的“一体两面”现象进行理解和解释。首先,阐述了合作社理想结构的文本表达,并总结了该县合作社在实践中形成的结构特点,由此说明了农民合作社之“一体两面”的结构不规范,稳定性差的事实。其次,笔者从功能的角度总结了该县合作社给农民、农业和农村带来的积极作用。最后,笔者以组织合法性问题为切入点,并将合法性具化为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这两个概念来分析农民合作社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体两面”现象。笔者认为合作社制度形式的合法合规和合作社功能上的实用性都能为其合法性提供资源,而且实质合法性优先于形式合法性。研究表明:功能“替代”结构的说法是对实质合法性优先于形式合法性现象的同义表达。合作社的功能强化与结构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合作社良性发展问题上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都能为合作社的存在提供合法性资源,而且优先强化功能是合作社结构规范化的可能路径。功能“替代”结构具有相对普遍的意义,它主要出现在中国人对移植于西方社会的制度的学习、使用和本土化改造中,它是中国人实用理性的一种体现,或者说是一种制度实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