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积极表现,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在刑罚执行上的具体体现,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调动其自觉改造的积极性,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减少长期自由刑的弊端,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减刑制度在实践和理论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不仅挫伤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给监管安全稳定带来负面影响,而且无疑降低了减刑这一刑事奖励制度的积极意义,有悖其立法精神。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减刑制度,且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减刑的适用有专门的规定,但是,就减刑适用中关涉重大立功认定的发明创造如何确认,以及余罪自首、老弱病残犯如何适用减刑等实践问题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却规定不明或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实务中减刑制度应用上运行不畅。本文作者通过列举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