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司法的两大重要任务是定罪与量刑。虽然准确定罪是公正量刑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关键却在于适当量刑。所以,量刑公正与否对于实现刑事司法的目标,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实现法律的政策目标--法的安定性,保护公民对于刑事司法的信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量刑公正是社会公正的表现。公正与否,是从比较从得出的。就量刑而言,首先是将量刑活动或其结果与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刑相比较,若不超出法定刑范围来量刑,即可谓公正量刑;其次是将此个案的量刑结果与彼个案的量刑结果相比较,如果彼此相同或相似的个案得到了相同或相似的处罚,则可谓公正的量刑。否则,量刑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因此,同罪同罚,或者相同的案件给予相同的处理,对基础事项相同的当事人确定相同或相似的刑罚处罚,既是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量刑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对量刑公正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讨,首先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了公正的含义。在哲学家看来,公正与正义、平等、公平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公正属于上位概念,其中蕴涵着平等、公平的意思。公正的核心理念是“应得”。这与“善恶有报”朴素公平观念如出一辙。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它是以制裁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但是,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刑罚仍然是“必要的恶”。对犯罪分子给予适当的惩罚,就是公正。所以,刑法公正就是惩罚性公正。刑罚的公正必须从刑罚的根据或者刑罚的正当性出发来阐述,于是,刑罚理论以至于量刑理论就自然地成为论证量刑公正的理论基础。本文对报应论、功利论、一体论(或综合论、并合论)等刑罚理论进行了回顾,对大陆法系的量刑理论进行了阐述,从中可看出刑罚目的对量刑的支配、引导作用。同时,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笔者试图确立一个判断量刑是否公正的一般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公开性(或程序正当性)。“合法性原则乃是司法实践的首要目标。”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所以,量刑必须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进行,是无需论证的法治原则的要求。合法性是量刑公正的形式要求。合理性,是指量刑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人情事理。合理性也就是适当性,即量刑结果对承受刑罚的被告人来讲,既非过度,亦非不足。同时,合理性也表明,对该个案中的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与案情相同或类似的他个案中的被告人的量刑是大致相同的、均衡的。因此,合理性是量刑公正的实质体现。可预测性,意指量刑应当有标准、尺度,是规范性的司法活动,而非法官的“暗箱操作”,更不应当是法官的任意选择。量刑应当像定罪必须遵循犯罪构成那样,使得一般公众能够根据量刑规范作出可能量刑结论的大致判断。量刑如果可预测,那么就是可接受的。可见,“可预测性”是实现合理性的必要手段。量刑的公开性,是量刑合法、合理、规范的制度保障,包括实体标准的公开和量刑程序的公开两个方面。其中实体公开,主要是指量刑结论的依据、推理是透明的、可见的,因而也是可监督的。这无疑防止了量刑的任意性,促使量刑趋于公正。
第二章对量刑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刑法学界关于量刑原则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述评。其次就量刑原则的确立标准进行了论述,认为,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的内容(法学界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量刑的指导思想,而非量刑原则,因为它既可以被认为是量刑原则,同样也可以被认为是定罪原则,只不过立法者将其规定在刑罚适用部分而已。量刑原则的提炼,既要看现行法律的规定,也要从理论上进行抽象,其关键看能否对量刑起直接的准则指导作用。据此认为,我国量刑原则有四:即罪刑均衡(也叫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三章对量刑的事实根据,即量刑情节(本文叫做“量刑事实”)进行了讨论。量刑事实是法官为犯罪人确定宣告刑的根据。除了法定的量刑事实是比较明确外,非法定的量刑事实要依赖法官的“发现”或归纳。同时,法官还要对量刑事实进行合理的评价和运用,才能使纳入视野的量刑事实对确定宣告刑发挥作用,最终的量刑结果才可能谈得上公正。首先,对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进行了区分,指出除了定罪事实以外的事实,均属于量刑事实,否则既作为定罪事实又作为量刑事实,就必然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将导致量刑不公。其次,分析了量刑事实的特征和功能,指出量刑事实具有决定功能、突破功能和限制功能。第三,对量刑事实的分类进行了归纳;并就“民愤”、“人身危险性”等应否作为量刑事实等进行了探讨。于将那些看似量刑事实但实则不属于量刑事实的事项排出在外,有助于量刑公正性的实现。
第四章对量刑的方法进行了探讨。量刑是法官对个案充分审酌后将用何种方式、方法,依据何种流程,在法定刑范围内得出最终的量刑结论的司法活动。因此,量刑的方法决定了量刑结论的公正与否,也决定了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本部分首先对量刑基准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述评,其次对我国学界提出的量刑方法进行了描述,同时,对法官是如何量刑及其自由裁量权与量刑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在我国现阶段量刑基准的确定仍然有一定的困难,在方法上,由于司法本身就是经验的积累,因而仍然应依经验量刑法为主,但亟需规范化,从而避免严重失衡现象,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规范化量刑中得以限制,并对量刑科学化的前景持肯定态度等观点。
第五章探讨了实现量刑公正的制度和机制问题。量刑公正的目标要靠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机制予以保障。我国现行的量刑制度还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建构,而微观层面的制度如自首、累犯、缓刑等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需要改进之处。“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惯性,使得微观的量刑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勾连,因而现行的量刑制度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以便实现量刑公正的目标。笔者认为,除需继续完善我国量刑制度(包括宏观、微观两方面)外,目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是建立如下量刑制度或机制,方能促使量刑公正的实现:一是案例(或判例)指导制度。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依赖既定的规则处理案件是审判人员的行为习惯,如果选择典型案件或者非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法官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标准,无疑有助于规范量刑司法活动,从而实现量刑的平衡和公正。二是量刑结论的说理制度。量刑结论背后蕴藏着某种量刑的理念,也必然有其特定的理由,没有理由的、简单的量刑结果,是武断的裁判。因此,量刑结论的说理制度,将促使审批人员阐述量刑的依据,展现量刑的推理过程,避免专断的司法裁判,使量刑结果更易于接受或监督、量刑司法活动更趋理性化。三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制度。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定罪和量刑。鉴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定性方面几无争议,或者仅仅是有罪证据的展示而已,可以说,刑事审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任务在于如何为犯罪人确定宣告刑。因此,在参与诉讼的各方认同犯罪成立之后,通过诉讼程序对于如何量刑进行质证、辩论,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量刑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增强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该程序包括公诉方或自诉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以及双方在量刑方面的争议、辩论等阶段,审判合议时对量刑的评议等。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量刑具有与定罪同等的司法地位,才有可能推动量刑的科学化和量刑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