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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二十一世纪初环境问题大规模爆发,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引发了大量的环境诉讼。环境诉讼研究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环境诉讼检察能动性研究是环境诉讼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目前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基本上都是依申请进行的,检察机关在这两种诉讼中很少主动行使检察权。环境诉讼包括了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及环境行政诉讼,为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必须不断优化环境诉讼检察能动性,使其在环境诉讼中能主动的行使检察权从而保障环境诉讼的进行。本文在对我国环境诉讼检察能动性认识了解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环境诉讼检察能动性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国环境诉讼检察能动性的优化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从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