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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对于我国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对于盘活民间资本,改善中小微企业和农村融资状况,完善金融体系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认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是发挥其对金融发展推动作用的基础性前提。我国于2008年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被纳入监管。《指导意见》虽初步体现出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大致思路,但是亦体现了我国目前对其风险控制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其中,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法律定位模糊造成监管障碍,融资渠道狭窄滋生违规经营现象频发,信用约束欠缺导致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退出转制机制不完善可能造成转型困难,皆是当下监管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助推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当务之急。首先,应当树立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监管理念。其次,在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印尼人民银行BRI等国家发展小额贷款组织的成熟经验,为我国所用。最后,在此基础上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提出具体的对策:其一,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二,明确法律性质,完善监管模式和原则;其三,拓宽融资渠道,打破融资比例限制;其四,加强信用约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其五,完善退出和转换机制;其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从业人员资质审核。最终为构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监督管理开辟道路;更为推动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激发金融创新活力,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