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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海洋环境受到了极大地破坏,并且严重影响了人类对海洋的利用与开发。而在海洋污染中,船舶污染占了重要的一部分。由于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一个国家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管辖海域以外的船舶所排放的污染物质所污染。因此,船舶污染不再是某一单一国家的问题,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如何解决海洋船舶污染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要确定船舶污染的管辖权。各国通过管辖权的确定来制定有效的管辖措施,防治海洋船舶污染。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海洋船舶污染的防止和赔偿。随着近年来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海洋运输量稳定增长,海洋运输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此而来的海洋船舶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提出更为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新情况,完善我国海洋污染管辖权成为论文的重点。
论文论述了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对海洋船舶污染和国家海上管辖权的界定,推定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是针对海洋船舶污染的行为而产生的国家管辖权。并且结合国际条约,探讨了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了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确定和实施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贸易的发展,海洋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越来越大,我国所面临的防控船舶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但我国在防止海洋船舶污染方面存在许多不尽合理之处,由于主管机关较多,必然产生管理上的混乱,一些规章仓促出台,导致执行上存在很大难度,这些都为我国防止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权带来了挑战。在海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领域,由于我国缺乏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导致我国的应急清污行动难以实施,赔偿数额很低。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必须依据国际公约,借鉴相关经验,提高我国执法部门对海洋船舶污染领域的执行能力;完善我国的海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从而维护我国的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