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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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无形财产,其重要性日益明显,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同时不仅是对相关权利人的侵害,也是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因此,刑事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一种必要手段。美国和中国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通过刑事立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犯罪化,也说明中美两国在对商业秘密保护上的相同的价值判断。本文通过力拓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和钟东凡经济间谍罪案的对比作为出发点,结合中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一些建议。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两个典型案例事实的介绍,简要阐述有关侵犯商业秘密所引发的问题,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从我国和美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角度,结合案例引发的问题,分别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出发,由合同法理论到侵权法理论最终上升到财产权理论,奠定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基础;其次,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比较,我国与美国商业秘密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实用性的有无的规定上;再次,对本罪的入罪标准进行分析,美国采用的是定性入罪模式,而我国是采用既定量又定性的入罪模式。最后,在罪名设置和罪刑配置上进行比较研究,从而看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现状与美国的差距。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和上述的关于两国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中存在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建议。主要从商业秘密的特征、“重大损失”认定的标准上、罪名的设置和刑罚的配置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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