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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欺诈的形式、种类也日益复杂和隐秘,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侵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对政治、经济发展负作用较大。目前,虽然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其各自领域的欺诈行为制定了一些处罚措施,但仍未能有效遏制欺诈现象的蔓延,问题就在于我国尚未健全统一有效的反欺诈体制。本文首先从欺诈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出发,阐明欺诈的类别并引出本文探讨的方向;结合中外欺诈与反欺诈的历史、近代国外反欺诈体制的构建,提出反欺诈的制度借鉴及构建反欺诈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本文从目前欺诈多发的证券、合同、有限责任、破产、会计等商业领域着手,对相关欺诈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指出各类欺诈的特点和危害性;对相应的现行法律规制进行剖析,从价值观念、立法原则、法律定义、民事责任性质、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分别论述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提出相关领域的立法对策及建议。再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主要反欺诈立法情况,从完善反欺诈民事责任体制,提高欺诈行为成本;修改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做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以便及时打击欺诈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在《民法典》中对“欺诈”进行专门规定或者制订《反欺诈法》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欺诈的各项立法工作。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反欺诈执法效果不佳的原因、欺诈行为受害人投诉索赔困难的现状,从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成立反欺诈委员会协调反欺诈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求加强反欺诈执法力度。通过对社会信用体系概念、框架、重点的分析,从转变职能、树立政府信用形象;强化管理、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以德为本,培育公民诚信品德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求推进社会诚信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