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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或范围。刑法解释限度应具有法定性特征、内在规范性特征、客观性与确定性特征,它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是关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性的限度。这些特征将为我们判断各种刑法解释限度学说是否值得提倡提供有力的依据。刑法解释与刑法解释限度,由于两者关注的内涵不同,两者所体现的特征不同以及两者最终目的不同,决定了两者是相区别的概念;而两者间存在的制约与受制约的关系,存在的同一价值和社会目的性的考量,以及两者重合的关系又决定着两者相关联的关系。从立法原意说或客观意思说与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关系、立法原意和客观意思不具有可分性方面以及刑法解释限度的目标追求地是将刑法解释结论限定在法律规范现在的合理意义的程度或范围之内来看,立法原意说、客观意思说或折衷说均不对刑法解释限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刑法解释限度作为对刑法解释程度或范围的考量,离不开解释方法的运用,但解释方法充其量只是探询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工具而已。我国刑法解释限度的基本立场是基于价值本质性考察的立场。这种价值本质性考察的立场在实证的角度方面,是既坚持了规范实证的基础,又坚持了社会实证的基础,而规范实证和社会实证也为解释限度提供了不可缺少的限定性的范围和原则理论性的基础。
中外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观点,主要呈现为四种不同的主张:犯罪定型观点,法文语义观点、国民预测可能性观点以及最适宜解释观点。四种观点中,由于美国采取灵活解释的立场,主张超越文字含义是允许的,其说到底并没有为法律解释限度界定一个准确标准,因此,就可探讨的刑法解释限度的观点而言,主要就集中在犯罪定型、法文语义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三种观点中。由此,我们对刑法解释限度观点的论评也主要集中在此三种观点中。通过分析,我们可知,法文语义作为一种逻辑分析工具,不可能承担刑法解释限度的重任;国民预测可能性只能是限度的理论和效果考量,也不可能作为限度的规则、基准,探寻限度的理论,其根基应在于刑法自身的构成要件理论。实际上,拨开迷雾,我们应当看到,对于刑法解释限度而言,三种观点之间不是没有关联,而是分属于不同层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文语义观点坚持规范实证的立场,注重概念和法律的内在逻辑分析,是探求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分析工具,属刑法解释限度的技术之维;预测可能性观点坚持社会实证的立场,以法律赖以生存的人本主义或人性主义为基础,来分析刑法条文中“活的”法律,关注着刑法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探求刑法解释限度的原则根据和理论支撑,属刑法解释限度的事实和效果之维;而犯罪定型观点站在规范性的视角,提出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属刑法解释限度的本体,三者是两维一体的关联关系。法文语义的逻辑分析和基础功能和预测可能性的原则根据与理论支撑功能共同制约着犯罪定型这一刑法解释限度的宽窄。
结合我国构成要件的实际,犯罪定型应作如下修正:犯罪定型应当体现从形式合理性向实质合理性推进的法治本质,应更好的吻合我国当前国民对实质正义追求的法律文化意识的社会实际。犯罪定型属规范性类型,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属实质类型。事物本质的考察,犯罪定型的把握,来源于在法律意旨、意义关系同质性寻求前提下,演绎与归纳等置模式的推论。
犯罪定型的把握过程,并非纯粹孤立的、本质性思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始终会渗透有解释者个人的前理解,社会公众的愿望以及国家刑事政策和公共政策的影响,这些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并且时常发挥着重要的功用,不可替代。基于此,我们有必要使前理解理性化,使社会公众愿望合法化,使国家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