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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公民权利体系日益完善的标志。《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权力等方面的确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以及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赔偿法》所构建的国家赔偿制度尚存在诸多漏洞,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在国家赔偿日渐拓展的背景之下,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由此,可考虑确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过错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为补充,以此弥补违法归责原则之不足,从而应对现实中各种复杂情况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范围过窄,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缺乏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引起的损害以及行政裁量明显不当引起的损害赔偿,由此可拓展国家赔偿范围,把国家赔偿范围以列举的方式改变为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赔偿范围;增设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引起的损害赔偿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赔偿标准较低,特别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太低;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被排除在外;因此,可考虑适当提高国家赔偿标准,增设合理的间接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的物质性赔偿,并适当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索赔程序不合理,先行处理程序、自行确认程序和法院决定程序存在弊端,使得大量的国家赔偿请求被限制在程序之外,不利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因此,可考虑把先行处理程序改为可选择的程序,允许赔偿请求人自由选择向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废除自行确认程序,对确认程序重新设计;改变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设置。针对赔偿请求人举证难问题,可确立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制度,由原告负初步证明责任、被告负进一步证明责任。针对国家追偿制度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可规定国家追偿权的时效制度、详尽的追偿程序以及赋予被追偿人必要的救济权利。针对国家赔偿决定“执行难”问题,可改变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由赔偿请求人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并增加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