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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因其要求所有权移转而构成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并成为担保领域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通过判例和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成为了融资市场中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关于让与担保的争议仍然主要集中于其存在价值、法律效力及规制模式等基本理论问题,而没有更多地考虑让与担保在我国实践中能解决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可否认,我国市场交易中存在着多种类似让与担保的担保形式。理论研究应结合社会经济需求,以完善相关制度,此乃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故笔者不揣浅陋,在分析涉及破产的让与担保相关案例之裁判主旨的基础上,以现阶段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衔接存在的障碍为切入点,探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当事人权利配置问题,以期对丰富我国担保理论及让与担保之实践有所裨益。除前言和结论,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利配置之争议。笔者梳理现有相关案例后,归纳出了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大致存在的三种审判思路:一是让与担保无效,当事人互负返还义务;二是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效力,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当事人的地位相当于普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是让与担保有效,且让与担保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问题后,笔者分别从让与担保制度立法规定模糊、让与担保制度中“所有权”的性质不明确、破产别除权和破产取回权之权利基础存在争议的三个维度分析了出现前述司法实践混乱的原因。此部分旨在揭示让与担保与破产法衔接过程中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明晰和揭示这一问题,以便更好地探讨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处理让与担保。第二部分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利配置之前提。由于让与担保在我国并未被立法明确规定,因此,本部分的核心问题系探讨让与担保在我国破产程序中进行权利配置的前提条件:首先,肯定让与担保的效力是其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的首要前提。笔者认为,让与担保存在流质之嫌和公示缺陷的主要反对理由并不必然成立,从而为让与担保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适用留下了可供探讨的空间;其次,让与担保法律构成之选择是解决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衔接矛盾之关键所在,笔者在综合考虑物权法体系和破产法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让与担保之法律构成作出了取舍;最后,再进一步从让与担保清偿方式,以及破产法立法目的对让与担保权人所获得的“所有权”存在限制出发,参考德国相关实践经验,论证让与担保制度中被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性的这一观点。第三部分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具体权利配置。此部分主要在前文理论构建的基础上,深入探讨让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的具体问题。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让与担保设定人的取回权、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撤销权和抵销权等权利具体应当如何行使,让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受偿顺位应当如何安排,此类问题均有独立探讨和研究之必要,从而确保让与担保制度之担保目的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综上,承认让与担保制度有效性是其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讨论价值的逻辑起点,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让与担保制度、具体分配让与担保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则是这一制度的价值归属。本文围绕让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存在矛盾展开论述,在明确让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权利配置的前提条件后,最终回归让与担保当事人相关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的探讨,以期为让与担保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