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法哲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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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法学家,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及其中国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全面系统地研究李达的法哲学思想有利于全面把握李达的哲学思想,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前学术界在研究李达思想的过程中,虽然对他的法学思想进行了探讨,尤其是他的法理学思想备受关注,然而这些研究却很少上升到法哲学的层次。本文将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以便把李达在法哲学方面的贡献和成就系统展示出来。李达的法哲学思想借鉴利用了多方面的思想资源。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河上肇和穗积重远等人的法哲学思想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都对李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他法哲学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来源。李达法哲学思想的形成有一个较长的过程,经历了从孕育到形成再到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李达法哲学思想孕育时期(1917-1946年),即从十月革命之后到李达撰写的《法理学大纲》完成之前。在此期间,他对劳动立法问题进行了考察,对国家与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法律发展规律进行了揭示。第二个阶段是李达法哲学思想形成时期(1947-1948年)。1947年李达的著作《法理学大纲》正式完成,标志着他的法哲学思想正式形成。第三个阶段是李达法哲学思想发展时期(1949-1966年),即从新中国成立到李达去世。这一时期,李达积极参加新中国宪法讨论和法治实践,其法哲学思想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李达法哲学思想内容极其丰富,归纳起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法的本原和本质。李达认为,法的本原就是法产生的实质上的渊源,国家就是法律产生的渊源。在他看来,法律是统治阶级将其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从诞生之时就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二是关于法哲学的四个基本问题。首先,李达考察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他认为,法律与国家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法律依附于国家,国家承载法律。其次,李达探讨了法律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只有考察法律的现象,才能揭示法律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律现象从表面上看实现了个人的自由、平等,但从本质上看,这是不自由上的自由、不平等上的平等。再次,李达根据内容与形式的矛盾统一的法则,阐释了资产阶级社会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他认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律都是为其经济活动服务的,其口的就是保障私有制的经济结构。最后,李达还分析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在他看来,没有必要强行区分法律和道德,它们的区别只不过是不包括道德部分的法律和没有成为法律的道德之间的区别,或者是已经成为法律的道德和尚未成为法律的道德的区别。三是关于对西方法哲学各流派的划分和评析。李达将自古希腊以来的西方法哲学各流派分为古代哲学派、中世纪神学派、自然法学派、玄学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哲学派、比较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并考察了这些流派的历史渊源、社会背景和基本理论,对这些流派在历史上的地位和贡献都作了分析,同时也指出了它们的共同缺陷,那就是它们的思想都是非科学的。李达在法哲学研究中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李达认为,以往各法理学流派没有揭露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而是从主观出发,将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体现为法律意志,而真正科学的法律观则应当坚持客观性原则,以客观现实为研究对象,揭露法律发展的规律。在他看来,法律现象内部各部分互相联系着,同时它本身又与外部世界和社会现象联系着,因此,在建立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要坚持整体性原则,充分考虑法律各范畴之间的普遍联系性,全面考察法的各个部分之间及各个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李达认为,法律在运动发展着,这个过程也是世界和社会发展过程的一部分,法律现象所固有的、本质的、客观的关联就是法律发展的规律,这种关联是矛盾统一的,它是导致法律发展的根本原因,法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从低级形态进化为高级形态,从旧形态演变为新形态,这就是法律的发展规律,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的改造和法学研究应当坚持发展性原则,要紧密结合中国的社会现实,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李达把对法哲学的对象、任务、范围的研究作为法哲学的根本问题。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法哲学的对象是“暴露法律的发展法则”,它的最高任务就是要揭示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发展的过程,明确其在世界与社会中的地位,同时也要探究法律与社会的联系,并将其应用于社会改造之中,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李达指出,虽然法哲学应当以法律作为主要研究范围,但是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包含于社会现象之中,并且和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关联。要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就不能忽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李达法哲学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一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李达在考察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时候,始终坚持将唯物史观应用于其中,既不拘泥于对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的简单罗列,也不局限于梳理单一部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李达以经济基础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为脉络,将法律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串联起来。李达考察法律制度演变历史的过程也就是他将唯物史观应用于法律研究的过程。二是以唯物辩证法为研究方法。李达运用唯物辩证法,对法哲学中的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律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三是以中国社会现实为出发点。李达抨击了旧中国的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国情、盲目照搬西方法律的弊端。在他看来,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才能将世界法律发展的规律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中国法哲学研究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才能对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造,使之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李达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一是运用唯物史观对法哲学各流派作了深刻的批判。李达指出,西方法哲学各流派的哲学基础都是观念论,都是将主观思维作为考察法律的根据;虽然这些法哲学流派对于当时的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归根结底,它们都是非科学的,终将被科学的法哲学思想所取代。二是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法哲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论述了法的本原、法的本质以及法律与国家、法律与道德、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三是建构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首先,李达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目的,并指出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目的是要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观点应用于法学研究工作,通过建立科学的法哲学来解决如何改造中国、“中国向何处去”的时代大问题。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路径,是应当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学理论相结合。其次,李达建构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框架。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中系统地论述了法哲学与世界观及社会观、法哲学的对象、任务与范围、法哲学的研究方法等问题;评析了西方法哲学各流派,揭露了它们共同的缺陷;探讨了法哲学的三个基本问题,即法律与国家、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分析了法的规范性、强制性与命令性等基本属性。再次,李达回答了“中国向何处去”的现实问题。李达认为,中国社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着手,而经济基础的发展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谋求中国社会的发展,必须满足中国社会对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李达的法哲学思想不仅对推进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即使是在今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他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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