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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使用在当代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内容有诸多不同,可是在对待对质权的态度上却是一样的赞同与认可,然而跨越了两大法系的对质权制度在我国却没有真正确立。如今在我国人权保障入宪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成为诉讼改革中需要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是其基本权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不仅要了解对质权的概念,还要探究对质权的性质与具体的内容。此外,要从对质权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分了解其内涵。第二部分先对庭审实质化进行剖析,明晰庭审实质化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关系。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基本特征,这要求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通过庭审的实质性审判来完成。同时肯定确立对质权制度对实现庭审实质化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第三部分客观评价现有法律规定中与对质权相关的内容并说明原因,一针见血的分析实践中确立对质权制度的一些障碍,例如证人出庭率低、现阶段庭审还是形式化等等,这一部分的分析是为了给下一部分所提出的可行性措施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则是提出确立对质权的可行性措施。首先应当从法律条文方面和国人观念上面进行改革,这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然后在刑事辩护制度和证人出庭制度上进行研究,找出其不足的地方,并提出可行的完善措施。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希望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能够符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让其权利行使的有价值而非只是庭审流水程序中的一项。同时希望对质权制度的确立能够推动我国目前的“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