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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封闭式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侵权事件屡见报端,学校与监护人对责任承担上的意见不统一,互相推诿,导致出现了许多现实问题,被侵权学生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社会舆论的压力致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学生侵权事件的责任承担上,并没有区分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和走读式学校。但在一些校园侵权案例中,基于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与普通走读式学校的不同办学特点,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在这类事件中如何担责,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通过分析封闭式寄宿制学校管理教育的特点,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证成了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临时监护制度的合理性,进而提出本文所持观点,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事件承担连带责任。本文采取总分结构,第一部分引出问题。用两个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分析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对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中未成年学生侵权事件的界定。分别从主体、时间、空间、后果四个方面对封闭式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侵权事件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是对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与未成年学生间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通过当前学界对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关系所持的几种主流观点进行阐述概括,分析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与普通走读式学校各自不同的办学特点,进而引出本文所主张的观点: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不同于普通走读式学校,基于其办学模式的特殊性,其与未成年学生是临时监护(委托监护)关系。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监护制度进行概述,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办学特殊性,其与未成年学生特殊的法律关系,证成了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临时监护制度的合理性。第五部分是关于封闭式寄宿制责任的承担。通过前四个部分的论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封闭式寄宿制学校责任承担上适用的应当是连带责任。第六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临时监护制度的提出一些粗浅建议。论述了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引入临时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本章最后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