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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已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真理。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公众的一个组成部分,因其专业性、公益性、草根性等特性,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民间环保组织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尤其是近些年我国政府不断倡导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同行,在这种政策环境中,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自身发展、作用发挥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和不足。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适合民间环保组织自身成长和在环境保护中行使参与权的法治环境。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为辅,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客观的说,关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不断完善,参与渠道不断拓展,参与空间不断扩大,较前有很大的进步,并且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从实施的效果可以总结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在整体上是缺乏有效性的。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还不够成熟,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由于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并非易事;其次为保障参与顺利进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也只是“看上去很美”的法律条文而已;再次,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最重要的核心机制——参与机制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政府在参与的全过程中始终控制着主动权。要促进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应重新规定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修改现行有关民间环保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民间环保组织的性质,完善民间环保组织有关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程序等内容;其次,为鼓励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应在参与时机、范围、方法、效力等方面做好制度设计;最后,还要完善民间环保组织自身及政府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