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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核心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也是证券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由于资金单薄和专业知识不足等原因,难以很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强调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对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积极地意义。证券自律监管,简而言之,就是证券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行管理。证券自律监管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府主导的监管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从法理上分析,证券自律监管制度的本质是自律组织成员之间达成的法律契约,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则体现了社会利益本位。同时,从保护中小投资者角度出发,相比较政府主导的行政监管,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应该以平等、效率和科学发展作为其价值理念,以更好更及时地维护交易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的持续协调发展。现行的《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为:实行高度集中监管,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监管。在这一体制下,我国证券监管制度存在着强调政府主导的行政监管,对自律监管重视不够,两者发展不协调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再者,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这样一个困境:一方面法律条文层面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这一现实困境,既有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原因,也有体制上的原因,如监管体制的两个方面――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发展的不平衡,自律监管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基于以上原因,要解决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困境,完善自律监管制度无疑是重要的方式之一。目前,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主要反映在证券交易欠公平、信息披露不及时、诚信机制不完善和投资者与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上。要完善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需要从完善现有自律监管体制和在现有体制基础上建立新的机制等两个方面着手。前者主要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自律制度的完善,后者则包括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确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法律地位,完善证券自律性组织纠纷解决机制和证券市场诚信制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