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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以儿童为唯一目击者或受害人的案件中,将儿童作为诉讼程序中的证人确有现实必要。但儿童作证涉及诸多问题,其中的核心是儿童证言的可信性及其保障问题。本文以儿童认知发展四阶段理论为基础,将儿童界定在2到12岁之间。世界上关于儿童证人的立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与宣誓能力混为一谈的阶段、与宣誓能力有限脱离的阶段、与宣誓完全脱离的阶段。目前各国法律上普遍赋予儿童作证资格。我国关于儿童证人资格的立法规定模糊不清,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儿童发展心理学关于儿童认知能力、注意力与记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社会能力、欺骗与说谎能力及其道德发展等问题的研究,为儿童的证人资格提供了理论基础。儿童证言的可信性受到认知因素、记忆因素、暗示性问题、询问方式及出庭作证程序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虽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但也具有年龄阶段的普遍性和个性,可用陈述效果评估法与可信性指标两种方法加以估测。基于影响儿童证言可信性的因素的分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儿童证言可信性的保障机制:其一,明确细化儿童证人资格的审判标准,完善儿童证资格审判程序;建立询问儿童证人的标准流程能提高诉讼程序中儿童证言的可信性;其二,赋予双方当事人对儿童证人进行申请鉴定的权利;其三,建立诉讼辅助人制度,帮助必须出庭的儿童证人参与诉讼程序;其四,建立包括儿童证言收集、儿童证人出庭、后期保护在内的全方位儿童证人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