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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被引入到现代民法中,逐渐成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两个重要功能——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都是通过诉讼得以显现的;又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间的靠近和渗透,注定诚实信用原则终究要成为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由各种诉讼程序构成,而每一个程序都是通过个体的诉讼行为来加以完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通过对诉讼规制得以实现的,通过对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调控来分配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利益,最终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体现民事诉讼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制表现在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2、禁止反言;3、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形成有利于己的诉讼状态;4、禁止滥用诉讼权利;5、禁止诉讼欺诈。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而言,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公正合理。主要表现为:1、法官应忠实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裁量权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2、法官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本着善良,公平的诉讼观念,行使释明权,履行释明义务;3、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官必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结合个案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实体法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因民事诉讼法本身缺乏对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规制,导致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