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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雇佣犯罪中受雇人实行过限的认定,是一个理论界和司法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界定“受雇人实行过限”这一概念是研究雇佣犯罪中受雇人实行过限的认定的首要和前提问题。通过对理论界各种争议观点的分析借鉴,受雇人实行过限应定义为:在实施雇佣犯罪过程中,受雇人实施了超出雇主授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其特征表现为:其主体只能是受雇人且为实行犯;其必须发生在“实施雇佣犯罪的过程中”;其必须是“超出雇主授意范围”的行为;其必须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受雇人实行过限分为明确授意中的实行过限和概括授意中的实行过限以及纯粹雇佣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和不纯粹雇佣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对于雇主明确授意中受雇人实行过限,区分为不同的情形进行认定。如,受雇人实施的行为与雇主的要求未完全一致时,只要受雇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没有超出雇主的授意内容,就不属于实行过限,雇主就应与受雇人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再如,受雇人执行犯罪计划时附随发生了别的犯罪结果时,只要雇主已经预见或能预见该结果就不是实行过限,雇主就应与受雇人一起对该结果担责。对于雇主概括授意中受雇人实行过限,区分为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情形进行认定:一是对行为授意不明确时的实行过限;二是对危害结果授意不明确时的实行过限。对于这两种情形下,受雇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都应分析雇主对受雇人实施的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不属于实行过限,雇主应与受雇人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则属于实行过限,雇主则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