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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58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一国际性法律文件,我国是第一批缔约国。腐败问题正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腐败被视为社会的“毒瘤”,存在于古今中外的任何一个社会体制中,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大的历史转型期,腐败问题更是不容忽视。传统腐败犯罪的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新的腐败犯罪类型的不断涌现,这些都给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带来严重的挑战。在现代社会中,惩治腐败犯罪最好的方式就是法治。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作用显著。但是在面对新型的特殊犯罪,如腐败犯罪时,其中的规定则显得有些落后,不能很好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年年都在抓,但是腐败现象依然严重,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我国已将加入《公约》,且《公约》在我国已经生效。因此,我们更应该履行公约,加大反腐力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将面临修改,在这一大的司法环境下,我们应该吸收《公约》关于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特别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惩治腐败犯罪的特别程序。这不仅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以《公约》规定为基本框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司法实践,提出构建惩治腐败犯罪特别程序的建议。
论文的基本结构和思路如下:
第一章是腐败问题的内涵和特征。主要包括腐败犯罪的的基本定义和特征。
第二章是对我国建立惩治腐败犯罪特别程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包括分析腐败犯罪的危害性,说明建立惩治腐败犯罪特别程序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分析我国的立法基础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借鉴国外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得出在我国设立这一特别程序可行性的结论。
第三章是有关腐败犯罪案件的证据及证明。介绍《公约》对腐败案件证据收集的手段、证人的保护及证明责任的规定。分析我国在这方面同《公约》的差距,提出完善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证据及证明的建议。
第四章对构建惩治腐败犯罪的特别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提出建议。这是本文的重要内容。包括制定具体措施扩大检察机关对腐败犯罪的立案范围,完善我国腐败案件的侦查体系,建立腐败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一体化体系,设立腐败犯罪的异地起诉程序和对腐败犯罪的不起诉制度。
第五章对惩治腐败犯罪的特别审判和执行程序提出设想。这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包括建立腐败犯罪的异地审判程序,设立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腐败犯罪刑罚的执行和腐败犯罪财产的追回机制。
论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概述当前腐败犯罪的类型和其危害性;2、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打击这一特殊犯罪之时存在的不足,结合《公约》特别规定,提出建立惩治腐败犯罪特别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通过分析国内外现状,提出具体的建立惩治腐败犯罪特别程序的建议,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