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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的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诉讼制度。在近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让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保障而受到了众多国家的广泛认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除简易程序和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解决了悬而未决的人民陪审员定位问题,决定的颁行无疑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继续实行。可以预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内容。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该决定中的一些规定依然存有可值得商榷之处。笔者借此文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并进行探究,并设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以便使该项制度更好的适应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的特色。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国目前的司法人文状况。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文化水平不高,经济转型又造成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案件类别相对集中于婚姻、债务、追索“三费”等案件。新型案件出现了法官不了解,不熟悉,需要求助于人民陪审员。第二部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具备的理念。首先,确立人民参与司法的价值取向,从国家权力制衡,弘扬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来看,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有必要引入普通人的价值评判标准。其次,诸如体现人民民<WP=3>主原则,检验法律是否合理,以及长期应用于司法实践等都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适应了我国这片“土壤”。第三部分,西方国家陪审制度现状及其利弊分析。对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现状进行阐述,进而分析两者利弊,以期合理之处为我所用。第四部分,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建,国家立法,司法最高层的举动和决定,反映出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从改革的视角重新审视沿用了近半个世纪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在此着重探讨人民陪审员如何产生,改革陪审员的职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