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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维护我国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立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探讨人民调解概念、性质和特点入手,回顾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深度考查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并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ADR制度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进而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剖析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和面临的困境,最后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从完善自身立法、借鉴他国经验以及建立配套制度等多方面,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可以为推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人民调解的学理概念和法律定义,总结了人民调解的三个性质,分别是调解选择的自治性、调解内容的扩展性与调解程序的简化性和灵活性。该部分回顾了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产生、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新世纪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在总结其发展历程和探讨价值功能的基础上,认为人民调解制度在争议解决中广为应用并效果显著。第二章的研究对象是国外ADR纠纷解决机制,该部分介绍了国外ADR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总结了ADR未来的发展趋势。其中美国ADR制度的主要形式是仲裁和调停,德国明确规定了诉讼中法官的和解义务,而日本的调停制度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程序。本章重点将人民调解制度与国外民间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ADR的发展趋势,并探讨了符合我国社会需要的的人民调解模式。第三章综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介绍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定位、特点、组织形式,分析了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趋势、调解程序的现状和实践中调解协议的效力功能。通过结合实践中的相关具体数据,分析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趋势。本章重点考查“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总结“大调解”格局下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模式与发展方向,认为在“大调解”背景下,不仅扩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与范围,加速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也催生了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市场化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第四章讨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从立法上的缺陷和现实中的困境两方面进行分析:前者围绕《人民调解法》,认为人民调解制度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后者讨论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层面遭遇的问题,如人民调解“行政化”、“司法化”痕迹明显,对人民调解作用的宣传过分夸大,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等。第五章针对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良方案。在立法上,认为应以人民调解协议的特殊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出发点,参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规范其法律效力。同时,提出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扩大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提出了借鉴ADR制度,提高人员专业化水平,引入收费制度和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制度的构想。最后,在大调解体系下,认为应当明确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和枢纽性地位,规范三大调解的衔接对策,推动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