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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毒品犯罪甚嚣尘上,并衍生出暴力性犯罪、诈骗型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类犯罪等,已经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在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犯罪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并逐年递增,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在立法上,运输毒品行为仅以一个选择性罪名简单概括地规定在《刑法》第347条中,罪名简单,而且与危害性明显更为严重的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适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备受质疑。在司法适用上,因立法的简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庞杂、混乱,各地标准不一,导致司法者在具体的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无从下手,使得运输毒品犯罪的适用更加扑朔迷离。理论上,因运输毒品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多发性,对运输毒品罪的研究存在较多争议,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因此,有必要对运输毒品行为进行专门的研究,以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之目的。本文试图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对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通过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对运输毒品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论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分析域内外关于运输毒品罪的立法概况。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具体分析域内外有关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具体规范,分析各自的异同点。第二部分,阐述理论界有关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并分析各自的利弊,提出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然后,探讨运输毒品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疑难问题:主要分析运输毒品行为的类型,理清它与非法持有、转移、走私毒品行为之间的关系;主要论述间接故意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的心理要素、发生认识错误时如何定性问题。第三部分,探讨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包括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形态问题和运输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第四部分,阐述我国运输毒品罪存在的立法问题,并在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运输毒品罪的刑罚设置、罪状表述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