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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工程、机动车等领域中租借经营资格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尽管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现实生活中经营资格租借这种多元化用工方式使得相关纠纷层出不穷,新类型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其中由违法承包、非法转包、挂靠等经营模式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分包人、非法转包的转包人和资质借用的挂靠经营人等企业经营资格借用方以出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聘用的劳动者劳动关系归属的认定以及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尽管有劳社部、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但理论上还存有较大争议,难以达成共识,且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致于各地仲裁委、法院对这一纠纷的做法不能统一。这固然与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的有些表述较为模糊、前后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不无关系,但不可否认也有理论上的指导不够到位、业务知识不够熟练等原因。这不仅侵犯了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深深的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本论文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梳理,以求学术界、司法实务界能够尽快达成共识,并能为相关实践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武汉石榴红绿色果蔬物流有限公司、李文革诉劳动争议案,湖南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崇球劳动关系争议案,王忠武、邓秀丽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泰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三案的案件基本情况、判决结果以及三个案件争议之焦点问题:企业经营资格租借情形下借用方所聘用的劳动者之劳动关系归属应如何认定?劳动者因工伤亡时经营资格借用方与出借方的法律责任由谁且如何承担?论文第二部分是对三个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首先着重分析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主要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理论学说、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经营资格租借情形中经营资格出借方、借用方、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进行讨论研究,并着重分析了经营资格出借方与借用方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关键问题,并提出了笔者的个人观点: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经营资格借用方以出借方的名义聘用劳动者,劳动者与经营资格出借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聘用他的经营资格借用方成立无效的劳动关系;其次依据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来阐述经营资格出借方与借用方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即由经营资格出借方与借用方共同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第三部分阐述了三个案件的研习结论及由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从相关法律文件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处断情形,得出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企业经营资格租借中劳动者因工伤亡之救济路径,进而引发讨论处理这类案件时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该问题提出完善现行企业经营资格租借制度的几点法律建议。本文采用案件分析和理论研究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司法实务中三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着重研究企业经营资格租借引发的相关劳动纠纷这个焦点问题,进而得出该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建议,希望对我国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