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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海洋石油资源的大力开发和全球海上石油运输量的持续增长,溢油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溢油规模也越来越大,溢油事故的发生,不但给当地渔业、水产养殖业、旅游业等造成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海洋以及海岸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肇事方及其所加入的保赔协会和基金组织应根据国际公约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由事故导致的清除费用支出、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给予赔偿。赔偿是否及时、是否足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溢油清除和环境恢复活动的效率和结果。溢油事故索赔涉及到的项目较多,索赔过程复杂,我国发生的溢油事故,由于在立法上的缺陷和评估理论方法的落后,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同时由于赔偿不充分导致清污费用支付困难,清污队伍的生存发展难以维系,使溢油不能及时清除,许多潜在的损失不可挽回,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重视对船舶油污损害评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首先在总结归纳了国内外油污损害评估方法应用与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参考了《1971年国际油污基金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索赔手册中的大量关于损害分类的知识,对损害评估方法进行了探讨。其中各个项目的分析和算法的提出都是以索赔手册的论述为根据,同时参考了农业部于1999年最新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等有关条款,使其既适合于我国的国情,又力求与国际接轨。损害计算主要分三大类,即清污活动和防污措施,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害,费用,每类又可向下细分为多层子类。并应用直接评估法对具体案例的经济损失情况进行了估算。 由于直接评估法要求的数据不但种类繁多而且还要尽可能完整、准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实用性。为此本文提出了间接评估法,即根据船舶油污事故之间所具有的类比性,以及产生损害程度与溢油种类、数量、油膜面积、受污海岸类型和长度等指标密切相关的特点,应用模糊优选排序原理,通过与历史事故赔偿案例的多指标综合类比,在得到各案例对于“损害程度”的相对隶属度值后,依据隶属度的大小将待评估的样本与其他历史案例一起进行关于“损害程度”的排序,则可得出此次油污事故的损害程度大小及应赔偿的上下限范围。本文还结合已成功处理的具体的事故,对间接评估方法进行了实际计算应用,结果表明评估方法能够较贴切地评估油污事故的合理赔偿数额。为海上船舶溢油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与索赔问题提供了一种新颖有效的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