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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政府的行政理念随之调整,逐渐从管理者转变为具有开放性的服务型政府。科技社会中公众对公共设施的依赖性快速提高,为公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公共设施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为人们带来舒适便捷的同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案件也日益渐多。目前我国该类案件处理依据是《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这样做在法理上是存在争议的,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且国家赔偿范围较窄不利于彰显国家救济职能。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现状的研究和分析,认为无论从国际趋势还是我国国情来看,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和社会条件均已成熟。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进行了分别的阐述:第一部分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及现状研究。从对概念进行界定入手,介绍了公有公共设施的特点,详细说明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释义及构成的要件,并阐述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同时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及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阐述了必要性,通过行政理念变化、制度条件成熟、经济实力增强等方面论述了可行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日本、法国、德国及英美国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现状研究分析,总结出各个国家的特点,得出我国对域外国家可以借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第三部分是针对构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制度提出的一些建议。从实体法上、程序法上及建立配套的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给出了具体的可行性建议。 本文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以法人属性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主体进行划分,并阐述了划分的依据和理由;二是指出了免责适用的情形;三是明确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四是给出了构建制度的具体措施及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