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从严从重”一直是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随着毒品的泛滥,吸毒行为日渐增多,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视野之中。面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我们应摒弃重刑主义的思维,恪守刑法基本原则。容留行为,实质上为吸毒行为的帮助行为。在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背景下,将容留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应当特别慎重。鉴于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不明晰,有过于扩张刑罚权的倾向,我们应合理界定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同时明确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益,通过法律解释,区分不同类型的容留行为,合理确定刑法的处罚范围,以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全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论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沿革,以及实践中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54条时,由于法律概念缺乏明确性及重刑治毒的思维惯性,使本罪的处罚范围过度扩张。本章还从刑法解释的角度探析“容留”的法律含义与特征,着重理解容留中“场所”与“场所控制权”并且探讨本罪的法益。第二章主要对实践中出现的具有争议的容留行为如旅店经营者的容留、出租车司机的容留、共同居者的容留、网络容留等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限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可能路径,如但书条款、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立行为理论,并指出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第三章主要在理论与实践中分析限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有无意思联络与牟利的目的为标准,区分不同类型的容留行为。对于实践中的被动型容留行为以不作为犯的形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时,应该合理确定作为义务的范围,主动型的容留行为中,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对法益侵害严重,值得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