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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是一种独特的专门性文体,它是融语言学和法学为一体的前言科学。作为调整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工具,法律语言应该尽可能做到精确和明晰。然而,恰恰与之相反,模糊语言在法律文本中几乎随处可见。
近些年来,这种现象已被许多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并进行了相关探讨。截止目前,有关学者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成就,提供了许多宝贵的资料。然而,对英语法律条文中的模糊语言这一相对崭新领域的开拓依然任重道远。对多数人而言,对法律中的模糊语言的认识似乎还停留在空白阶段。另外,相当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存在于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表达是反科学的,应该尽力消除。但实际上,从语言本身的角度来讲,“精确”与“模糊”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在立法中,往往需要通过恰当的运用模糊语言才能达到真正的完备和准确。鉴于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英语法律条文中的模糊语言尤其是模糊用词进行深入的探讨。证明模糊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存在的客观性,也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之一。
模糊集理论是由美国的控制论专家查德于1965年提出的,语言学家将该理论运用到语言学领域的研究:美国语言学家雷可夫在其等级真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组“模糊附加词”;另一位语言学家查奈尔也在其《模糊语言》一书中提出了“模糊范畴标志”一说。和以前的文章不同的是,本文拟将上述理论运用于法律条文中模糊语言的研究,尤其是模糊词语的研究。本文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对英语法律条文中模糊语言的适用范围和构成形式的探讨,以往大多数的论著只是集中在对法律条文中模糊现象的阐述上,而相对忽视了对模糊语言在应用领域的研究。
本文的语料主要是来自法律文本,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英译本。作者选择这两个文本主要是由于这两部法律最有代表性。
本文对英语法律条文中模糊语言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总体性的介绍,归纳了法律条文中能使用模糊语言的四种情况和英文法律条文中模糊语言构成的三种基本形式:(1)附加模糊词;(2)单个模糊词;(3)隐含模糊。此外,笔者还针对英文法律条文中使用模糊语言时常见的歧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1)正确表示时间段;(2)正确使用表示时间的介词;(3)“P-N-P”模式和同义重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