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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一个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时代,如何抵御本国金融风险,防止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的蔓延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监管国际化的深化而发展起来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重要方向,对它的研究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虽然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国际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无论是在金融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都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从金融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一些具体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旨在引起大家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的共同关注。文章的逻辑层次和基本思路如下:文章从监管合作的思维、机制与技术三个层次上探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突出了它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核心是强调监管合作的推理以金融市场的整体性为基本前提,以合作为基本方法,以共同抵御金融风险为基本的价值目标;作为机制变迁的对象,它显示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即合作监管以抵御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的趋势,并围绕这一目标建立起相应的制度结构和监管合作系统;它以法律规则为基本的技术工具,保证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顺利运行。在这三个层次的基础上,文章首先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产生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接着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变化和现行框架,随后分析了当前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最后,面对国际上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大趋势,文章对中国应如何回应做了相关论述,突出了研究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对我国的现实意义。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实践与框架,问题与对策,发展趋势与走向和中国的回应。第一章主要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首先,本章从国家管辖权理论和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从国际法角度看,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WP=3>依传统国际法的管辖原则进行国家单独监管难以克服监管的地域性与市场的全球化之间的矛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角度看,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传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建立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必然结果。其次,本章分析了原有金融监管的机制上的缺陷,即原有的封闭的金融监管机制在金融全球化时代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再次,根据国际机制理论,本章分析了原有的金融监管的技术上的局限。即原有的金融监管机制下的金融监管技术各行其是和参差不齐。由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能克服以上各个层面的局限,各国逐渐认识到,各国金融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对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及形成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显得异常重要,从而成为各国监管者的一致选择。第二章论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实践和框架。现实中有国际性的金融监管合作和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两种具有不同特色和意义的合作类型。首先,本章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建立国际性的金融监管合作所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巴塞尔规则的特色和意义,总结了巴塞尔规则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影响和其局限性。其次,本章介绍了欧盟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欧盟在欧盟金融一体化的基础上确立和发展了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合作,在欧盟内部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制一体化的框架。本章分析了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特色,意义和局限性。再次,本章介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多边私人组织和双边合作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为促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贡献,分析了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意义和局限。第三章仍从思维,机制和技术三方面分析了当前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从思维层面看,目前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没有解决民族利益冲突这一重大障碍。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必须在平衡民族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推进。发达国家必须站在务实、公允的立场上加强监管,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WP=4>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来建立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从机制层面看,首先,目前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缺乏世界性的协作组织,监管合作的协议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对此,必须建立世界性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组织,让世界各国都加入进来,并且新建立的国际合作组织应当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其发布的协议依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组织的合作还需大力加强。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不平衡需要及时解决,对证券业和金融联合企业进行适当的合作监管已是当务之急。再次,国际金融组织在监管中具有“撞击反射式”的应急性特点,未形成长、中、短期系列目标的监管合作系统。应进一步强化IMF的监管职能,建立对各国的风险估测和预警系统。同时,鉴于不同地区经济情况的不同,应在各经济区建立区域性的金融组织。最后,金融统计信息的缺乏以及缺少必要的透明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