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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旅游市场全面振兴,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旅游纠纷也不断涌现。旅游合同作为旅游活动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在调节旅游法律关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然而,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滞后,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问题不断涌现,因此,构建和完善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章“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概述”,通过论述时间浪费赔偿的内涵及法理基础,旅游合同的不同种类,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争论,结合我国合同立法所采原则,就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章“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时间浪费赔偿制度”,通过对比研究德国、台湾等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判例,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指出了我国在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我国时间浪费赔偿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三个案例,分析法院对游客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方式提出的对于时间浪费赔偿的判决,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旅游合同时间浪费赔偿制度的建议”,提出了应当将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制度“列名化”的立法建议,即将时间浪费赔偿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中,分析了“列名化”的现实意义以及具体路径的选择,提出了时间浪费的赔偿条件、归责原则以及数额限制。